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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教育厅最新公告!

公告 教育 教育厅 省教

青海省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和《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方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青教师〔2022〕6号)、《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青教师〔2023〕2号)工作部署,现将青海省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注册对象

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在编在岗教师,事业单位相关教育机构在编在岗且具有教师职务(职称)人员;省直有关幼儿园、中小学校和相关教育机构、行业企业办学机构等按照属地化管理定期注册。以上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须参加本年度定期注册:

(1)至2023年年底距上次定期注册合格满5年;

(2)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3)上一次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现已达到注册合格条件。

(4)未参加之前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中小学、相关教育机构、行业企业办学机构的在编在岗教师。

二、注册条件

(一)满足以下条件的,首次注册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聘用为中小学、相关教育机构、行业企业办学机构在编教师且在岗;

3.有良好的师德素养;

4.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5.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二)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聘用为中小学、相关教育机构、行业企业办学机构在编教师且在岗;

3.有良好的师德素养;

4.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5.完成校本培训和县级(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不少于450个学时(每年不少于90个学时)的培训任务;

6.近5年内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7.定期注册前2年内,须参加普通话复查测试,并取得教师资格学科认定要求的普通话等级水平证书。注册当年50周岁及以上的教师可免复审测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暂缓注册

1.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校本培训和县级(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任务;

2.注册有效期内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经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对口帮扶、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3.注册有效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4.定期注册前2年内,在普通话复查测试中,未取得教师资格学科认定要求的普通话等级水平证书;

5.“低段高聘”者,即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者在高学段任教者(包括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担任非实习指导教学任务者);

6.未调整到科证一致的教学岗位或未完成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不少于120学时的转岗培训的“科证不一致”者。

暂缓注册者需在注册机构办理备案。在下一次定期注册前仍达不到定期注册条件者,还需重新办理暂缓注册备案手续。

(四)上一次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基本条件且符合以下相应条件后,可再次申请注册:

1.暂缓注册期内完成校本培训和县级(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任务;

2.暂缓注册期内一学期连续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3.暂缓注册期内年度考核合格;

4.暂缓注册期内参加普通话复查测试,并取得教师资格学科认定要求的普通话等级水平证书;

5.暂缓注册的“低段高聘”者,须提交与现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出具调整到相应岗位任教的县级(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证明;

6.暂缓注册的“科证不一致”者,须提交中小学校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调整到科证一致教学岗位的证明,或提交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不少于120学时的转岗培训结业证书。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注册不合格

1.违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师德素养考核不合格;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4.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者,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三、定期注册程序

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

(一)网上报名

2023年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网上报名时间:2023年10月10日 9:00至10月23日17:00。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www.jszg.edu.cn)选择“网上办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在线办理”进行账号注册、网上报名。申请人报名成功后,应及时下载打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定期注册报名的详细操作流程,可以在“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服务”-“操作手册”栏目下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使用手册》查看。

(二)学校审核

注册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向任教学校(单位)提交《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教师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等申请材料,任教学校(单位)对本校(本单位)教师是否具备注册条件进行审核,如实在申请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为申请人出具年度考核证明、师德考核证明、聘用合同等材料。

(三)现场确认

中小学、事业单位相关教育机构按人事隶属关系,省直有关幼儿园、中小学校和相关教育机构、行业企业办学机构等按照属地化管理,将本校(本单位)教师注册申请材料统一报送至主管县级(含县级)以上教师资格注册机构,注册机构对学校所报申请者材料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时,首次注册、定期注册和暂缓注册者需提交材料如下。

1.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3)中小学校(主管部门)聘用合同或人事档案主管部门开具的聘用合同证明;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证明。

2.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3)中小学校(主管部门)聘用合同或人事档案主管部门开具的聘用合同证明;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近五年内每年年度考核证明;

(6)校本培训和县级(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7)参加复查测试取得的普通话等级水平证书。

3.暂缓注册后重新申请注册者,应当根据暂缓注册欠缺条件提交以下材料:

(1)完成规定培训任务的校本培训和县级(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证明;

(2)重新申请注册前一学期连续开展教育教学工作的证明;

(3)暂缓注册期内的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4)暂缓注册期内参加普通话复查测试,并取得教师资格学科认定要求的普通话等级水平证书;

(5)暂缓注册的“低段高聘”者,须提交与现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出具调整到相应岗位任教的县级(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证明;

(6)暂缓注册的“科证不一致”者,须提交中小学校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调整到科证一致教学岗位的证明,或提交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不少于120学时的转岗培训结业证书。

(四)注册审核

1.初审。现场确认工作完成后,注册机构(县级或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登录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进入定期注册管理页面,在对受理的材料进行逐一审核的基础上,于11月23日前作出初审注册结论并提前进行公示。

2.复核。初审完成后,复核机构(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登录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市、州所辖范围内已给出初审注册结论的申请人进行复核,于12月5日前作出复核注册结论。

3.终审。复核完成后,终审机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登录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对已给出复核结论的申请人进行终审,于12月22日前作出终审注册结论。

(五)材料归档

注册机构将打印好的“定期注册贴”粘贴至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同时加盖骑缝公章。注册工作结束后,注册机构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交还申请人所在学校(单位)并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另一份和其他材料由注册机构归档保存。

四、注册结果运用

(一)注册合格

注册合格者,可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二)暂缓注册

暂缓注册者,原则上不得聘用在教育教学工作岗位。特殊情况的,经本人申请,可与任教学校签订试聘合同,试聘期一般不超过2年。试聘期内不得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职务),不得参加评优评先。试聘期内可以重新申请注册,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试聘期满后仍达不到注册条件的,应予解聘,调离教育教学岗位。

(三)注册不合格

注册不合格者,应予解聘,调离教育教学岗位。

五、其他事项

(一)持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且现在中小学任教者,应选择与现任教学段、学科相同或最为相近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定期注册,未注册的教师资格证书继续有效。

(二)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三)申请人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等,因错过报名时间、选错注册机构或现场确认点、报名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工作的,注册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四)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可以参考“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服务”栏目下的“定期注册问题”,并对照处理,或拨打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电话010-56761296和当地注册机构咨询电话,青海省各注册机构联系方式见“中国教师资格网”中“咨询服务”栏目下的“各省份定期注册工作联系方式”。

青海省教育厅

2023年10月7日

来源/青海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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